民事诉讼反诉的概念及特征是什么?
所谓反诉,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民诉法规定反诉制度,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促进本诉的审理,使本诉与反诉同时解决,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与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对两个相关的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反诉的立法本意来看,反诉制度目的在于全面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原、被告当事人能够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平等地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因此,反诉具有以下特征:(1)反诉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2)反诉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3)反诉的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法院一并审理裁判。(4)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此外,还有提起反诉时间的限定性。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所以,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反诉要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在被告没有反诉前,本诉的原告请求撤诉并被准许,被告不能提起反诉。
2、反诉只能由被告提出。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即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诉讼理由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事实。
4、反诉必须是针对原告提出,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5、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受诉人民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属于本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6、反诉必须具有诉权和起诉的条件,必须有反诉状,并按反诉的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反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反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本诉的原告。不能以答辩代替反诉。
7、反诉与本诉能够合并审理。反诉和本诉是两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被告具有本诉原告的资格,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反诉不因本诉原告撤诉而使案件终结审理,同样,反诉的撤诉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8、反诉必须依照《人民法院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反诉金额或者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9、反诉必须是在一审对本诉作出裁判之前提出,裁判作出后,被告就丧失了反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