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罪:我国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计算机程序:我国刑法第286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还存在着很多其他类型的以计算机网络为工具而进行的传统犯罪行为,例如:网上诈骗犯罪、未授权盗窃、滥用计算机系统、利用网络电子布告板免费发送软件———非法复制软件,利用网络发表反政府言论、恐怖言论和从事颠覆破坏活动,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方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