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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承诺提成款未兑现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呢?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吗?

2023-04-23 13:27:30 来源:法制法律网

一、口头承诺提成款未兑现

李某为打开古井市场并巩固与古井酒厂的业务关系,找到其单位负责人王某,请求予以关照。李某向王某口头承诺按吨给王某提成,提成款王某一直没有得到,后王某案发,就提成款的性质发生了争议。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受贿?

本文认为,根据王某的供述和李某的证言,李某对王某并不仅仅是一种虚假承诺,王某随时都可兑现此笔“好处费”,该款在案发时虽未转入王某账户,但并不影响王某对该款的占有、控制。因此,王某承诺收受钱的行为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第2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

标签: 口头承诺提成款未兑现 本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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