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辩护词范文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之委托指派刘xx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经查阅案卷,调查案情,会见被告人,根据有关事实和法律,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一)本案应认定为被告人系自首,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实施行为感觉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后主动要求他人代为报警,且在探望其母后主动回到案发现场,从而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完全符合自动投案的有关规定,在被告人供述和证人王波的证言中均已证明了该事实。另其在自动投案后,如实向司法机关交代了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关于自首的规定,本案应认定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害人存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对于确定量刑幅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过错"可作为量刑情节,但根据1999年最高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中,被害人三番两次的欺压被告人,与被告人之妻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欲将被告人之妻带走,且在事发当日,酒后多次电话骚扰,被告人在不予理采后,又采取到被告人家强行跺门并打骂被告人等手段无故寻衅滋事,激起被告人的愤怒,最终诱发本案。在该案中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重大过错,在起因上,被害人负有全部责任,其行为是造成双方矛盾激化的直接原因。因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害人存在的重大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否则势必会引起司法的不公正及对犯罪人的不公平。
(三)被告人王某属自愿认罪的被告人,应依法从轻处罚。
投案后,被告人始终抱着悔改服罪的正确态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的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以体现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酌定量刑情节,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后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1)从被告人犯罪的动机看,本案属事先无预谋的犯罪。
首先被害人三番两次的欺压被告人,与被告人之妻存在不正当关系,并欲把其妻带走,被害人的恶劣行为已超出一个正常人所能容忍的限度,致使双方长期存在矛盾。在被害人再次挑衅时,被告人基于义愤而作出了极端的抉择。其次,从案卷中可看出,被害人身材高大,被告人相对弱小,被告人由于恐惧再次遭受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心理,而不计后果的将其杀死,其主观目的是不想再受被害人的人身和破坏家庭的伤害,基于上述两点足可看出,被告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保护自己而实施了极端行为,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其一贯表现良好,其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在此前从未受过任何处罚,犯罪后积极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系典型的初犯与偶犯,故其可改造性较大,再犯可能性相对较小。另从一摞全村老少的请求对被告人宽大处理的请愿书中足可算出,被告人为人忠厚老实同周围邻居相片和睦,是个品行端正无人不夸的老好人且其在遭受被害人三番两次无故滋事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激愤杀人,故其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程度较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罪行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惩罚并非目的,适用刑罚是为了改造犯罪,而改造的难易是由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所决定的。本案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初犯、偶犯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且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有重大过错,故辩护人恳请合议庭从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出发,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以达刑罚之感化、教育功效,同时亦体现我党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此致
辩护人:XXX